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31日凌晨,接群众投诉举报,秀洲区新城街道某工地存在夜间施工扰民的行为。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现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由此产生噪声,且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相关证明。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按要求停止了施工。随后,本机关于11月7日批准立案。
本案中,该施工地点根据《嘉兴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中关于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综合执法提醒:
声环境功能区分为5类,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此类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综合执法提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守法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积极落实降噪措施,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